草案通过后,与《慈善法》实现衔接,意味着未来企业做出慈善捐赠后,可享有更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有助于鼓励企业进行大额慈善捐赠
2月22日,《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了鼓励企业慈善捐赠的内容。
草案拟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准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没有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法律语言往往不易理解,涉及税法的计算也很繁复。简言之,这条法律的修改,意味着《慈善法》中提出的参与慈善捐赠享有税收优惠精神,得到了进一步落实。
2016年3月通过的《慈善法》针对企业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草案通过后,实现与《慈善法》的衔接,意味着未来企业做出慈善捐赠后,可以享有更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有助于鼓励企业进行大额慈善捐赠。
慈善捐赠可以用于所得税税前抵扣的制度,很多国家都有实行。对企业来说,盈利是其成长的源泉,发展的动力。捐赠是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政策法律需要对此加以鼓励。相对于捐赠金额来说,抵扣以后少交的税款大大少于捐款额度,也不会为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但这是对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肯定。
在我国,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有重大事故出现时,企业常常做出大额捐赠。此前,因特殊事件激发大额捐赠后,企业却可能无法享受全部的税收优惠,部分企业可能会存在“捐多了”的心理。
为此,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企业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往往允许超出当年抵扣额度的部分,可以顺延五年继续使用。这样的制度设计,便于企业更全面地享受税收优惠,不必顾虑一次捐赠的金额问题。
可以想见,本次企业慈善捐赠制度的完善,将解除企业对捐赠额度的心理顾虑,想捐就捐,因为优惠政策的“保质期”延长了。
将此事展开来看,我国慈善捐赠优惠政策还存在一定拓展空间。目前,除税前扣除的年限问题外,还存在享有税前扣除的慈善组织范围过小、各地税务部门对税前扣除政策不熟悉、物资捐赠依然被视同销售不能免税等问题。
此次税收制度上做出的改变,值得点赞。也期待未来法律和实践上的捐赠优惠政策能越来越多,越来越好,为企业慈善捐赠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