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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的十大亮点之慈善法解读(下)

独山子慈善捐助平台 cs.dsz.gov.cn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8日 来源:慈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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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大亮点在于首次立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重要地位,慈善法以第五章单独将“慈善信托”列为专章加以规范。

 慈善信托是公益信托,指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应当看到,慈善信托首先不是理财。慈善信托在财富保护传承方面功能较大,它不仅借助信托独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法律架构,有效保善信托财产安全。同时,慈善信托结构简单,操作灵活,能对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护。另外,慈善信托有其独特的监察人制度,不可撤销的永久持续性,更是为财富保护和传承设定了安全锁。慈善信托在财富传承制度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英美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诸如比尔盖茨、邵逸夫、沃伦巴菲特等人均利用慈善信托来实现自己的财富传承计划。在中国,如今也有越来越多的富豪阶层意识到,家族财富传承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传承,而更是一种精神财产的传递。如果说“财富”是一种看得见的“显性”传承,而从心里长期累积起来的美德、文化、文明等看不见的传承,则是一种“隐性”传承,却往往被人们所忽略。对于慈善信托,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明确了受托人的范围,还明确了受托人、监察人的义务,并要求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说明了我国发展慈善信托的愿望和决心,将推动中国慈善信托在财富保护和传承方面的应用。与慈善组织终止类似,慈善信托终止也应当进行清算,信托文件若无特别约定,剩余信托财产转赠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或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四十九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大亮点体现在将“慈善财产”单列出来作为专章规定。

第六章相比于慈善法草案,看似是多出来的章节,但实际上,其中的内容原先多散落于草案中的其它章节中。慈善财产,应该是慈善活动、慈善服务中最为关键的,慈善财产的去向、用途也是人们最为关心的。多年以来,善款去向不明或者被挪用、侵占的事件渐渐使慈善活动丧失公信力。专章规定有其重要意义,足见立法机关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决心。依照慈善法的要求,善款必须专款专用,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但是公募中,如果确需变更募捐方案,由于捐赠人人数较多,得到所有捐赠人同意这样一个程序难以操作,此规定应当再细化,比如得到慈善组织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的同意或批准。)善款除进行慈善之外,为实现增值保值,在经过法定程序后,也可用于投资。慈善组织可与受益人约定善款用途,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且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财产。但若慈善组织并未与受益人签订协议,而受益人未按照双方默示或认可的用途使用资助财产的,如何处理,慈善法中未明确规定,尚有需完善之处。对于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慈善法第六十条做了初步规定,但具体标准还需财税部门作出细化规定。  

 第五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募集的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前款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五十七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八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九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 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大亮点见诸“慈善服务”。

 慈善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使志愿者服务更有保障,尤其是实名登记、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当然,如何界定第六十八条中是否可能发生人身危险,也是一个有待实施细则予以明确的问题。另外,在慈善服务中,志愿者受到损害,或志愿者造成受益人、第三人受到损害的,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六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百零六条  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慈善事业的生命就在于公信力,公信力源自透明度以及社会监督。《慈善法》第八大亮点体现在第八章对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依照慈善法,无论是慈善组织的主管部门还是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都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一些事项为定期公开,而一些应当随时、及时公开。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在慈善法的第十一章。但是,信息公开,并非所有信息越透明、完全公开就越好,有一些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不得公开;部分捐赠者或受益人不愿暴露身份,慈善组织内部流程涉及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另外,信息公开也需要一定的成本,会耗费一部分人力物力,这对于较小的慈善组织而言会比较吃力,过高的成本也会影响其组织发展。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七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大亮点在于慈善需要政府的“促进措施”。

 慈善的发展需要政府的促进与保护。应当说,首要的是通过税收优惠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无论是慈善组织,还是捐赠人、受益人,都可以享有税收优惠。在慈善法颁布以前,慈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收、民政部门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来认定,而在实践中,各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作了限缩解释,只包括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的慈善组织并未被列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的主体。属于公益组织,但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社会福利机构也不能申请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顺应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法第九章在第七十九至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中,不仅扩大了享受慈善税收优惠的主体,还对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形式的转让制定了优惠政策。这意味着,通过慈善基金会等方式来保护和传承财富,不仅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还可以确保股权、资产等财富的完整性。当然,尚有缺憾的是,慈善法只模糊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慈善业的发展,今后“富人慈善”不再只是个人社会价值的体现,更应当体现对个人价值的保护。   

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十一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三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对于慈善需要细化“监督管理”,体现出慈善法第十大亮点。   

慈善法第十章对慈善组织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如何行使权力做出了较为具体的细化规定,并且要求其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和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另外,慈善行业组织也可对慈善组织进行管理。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九十六条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九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慈善法对于慈善日的确定、慈善服务的引导以及第十一章有关慈善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应处罚的细化规定,此处恕不一一列举。 

《慈善法》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是将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治理推向新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慈善法的意义在于,让捐赠者得到更好的保障,让求助者有章可循,让欺诈行为受到惩处。国家立法,用法律来规范全社会的慈善行为,会促使中国的慈善事业更好地向前发展。我们看到,慈善法的规定已经较为详实,但法律终究是法律,还需要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配套措施,譬如有关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投资及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还期待民政、财税等部门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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