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我区的慈善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克拉玛依市独山子慈善协会。
第二条本会定名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慈善协会, 本会的住所设在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是区内综合性慈善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展慈善事业,传播慈善文化,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会的工作方针是:动员社会力量,以社会救助为重点,积极开展慈善活动,服务民生。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善物。建立、筹募和管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慈善协会各类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扶贫济困。按照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安排为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体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各种形式的救助和扶持;
(三)赈灾救助。当区内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救灾的需要,开展救灾募捐和捐赠活动,开展紧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救灾活动;
(四)扶老助幼。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和扶助儿童等慈善公益事业;
(五)助医助残。为贫困大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为社会福利机构兴办慈善医疗事业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六)支教助学。组织社会各界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开展以学校和困难学生为重点的援助活动;
(七)公益援助。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援助活动;
(八)优抚服务。关心关爱优抚对象,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九)志愿服务。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十)宣传教育。为传播慈善文化,培育慈善意识,多渠道多领域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总结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奖励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一)区域合作:开展同国内外慈善团体和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和团体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凡自愿为社会慈善事业服务的单位、团体可申请加入本会;
凡热心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各界人士和社会福利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个人会员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团体会员须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的监督权和建议权;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社会活动的权利;有取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各种资料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和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志愿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第八条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组织原则
本会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本会设会长(由分管慈善工作的区领导担任)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兼秘书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指导下,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审查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协商选举副会长;通过提案和决议。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指导本会工作。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责是:选举常务理事会,任命正、副秘书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审议执行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会务报告,决定工作规划和有关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可随时召开,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本会终止程序,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可实施。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依法开展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依法投资理财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捐赠财产的使用:
(一)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二)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难于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经商捐赠者同意后,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九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和增值,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独山子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具体使用项目(除捐赠者指定的捐助项目外)由秘书长提出,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后,由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六章 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会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会业务及会计年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和项目管理的原则,从立项的合规审核、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署、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等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制度进行。捐赠的项目资金使用去向和实施情况,必须向捐赠人交代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本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等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讨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同的相关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慈善协会理事会。
2022年4月14日区慈善协会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